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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第33号公告的操作要求
发布日期:2012-7-2 查看次数:
 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《第33号公告》,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。该《公告》正式实施后将对进出口快件带来一定影响,为尽可能减少海关新政策对进出口快件的影响,请贵司在以下方面给予配合

1. 进出口收发货人需要在发货时向我司提供在海关注册的“海关注册登记编码” (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)。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,需通过委托在海关具有“海关注册登记编码”的代理人进行申报。

2. 发票上申报的各项品名,必须提供商品编码(HS编码)以及货物的规格型号、数量、计量单位等申报要素并填写在运单及发票上;文件不需要填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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